港區國安法|黎智英保釋被拒曾提出中斷上網 法官指難以信服黎不續作被禁行為

社會

發布時間: 2021/02/23 18:11

最後更新: 2021/02/23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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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早前向高院再申保釋被拒,高院法官今頒下書面判決理由。(經濟日報資料圖片)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就涉違反《港區國安法》而再度被高等法院拒絕保釋申請,法官今(23日)頒下裁決理由,指即使黎提出「加碼」保釋條件,包括願意中斷寓所的互聯網服務及讓寓所訪客的人數及逗留時間亦受管制等,但鑑於黎的財政資源及人脈,仍無法說服法庭他於保釋期間不會繼續作出被禁止的行為。

法官彭寶琴於判詞中指出,一般情況下,為保障涉案被告的利益及審訊公平性,法庭鮮有將處理保釋申請的裁決理由以書面公布,但考慮到本案的歷史,以及司法公正,法官遂決定在不會對本案申請人黎智英(73歲)構成不公,或不會影響審訊公平性的情況下,列出其裁決理由。

法官於判詞中引用終審法院早前就黎申請保釋一案所頒布的判詞指,《港區國安法》42 (2)條對審理保釋申請施加了嚴謹的門檻要求,而且法官在審理申請時,必先考慮是否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被禁止的行為)。在作出上述評估時,法官有權考慮適當的保釋條件,以及於審訊中未必成為呈堂證供的事宜。

法官指出,警方就本案申請向法庭存檔兩份高級督察的誓章,內容主要關於申請人被指牽涉的一些財務交易,以及他早於2月16日被指控再涉干犯《港區國安法》罪行而被捕一事。

申請人則向法庭提出「加碼」保釋條件,包括中斷寓所的互聯網服務,及讓寓所訪客的人數及逗留時間亦受管制等。代表申請人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早前於庭上陳詞指,申請人面對的控罪中,指他在公開的平台作出涉違反《港區國安法》的行為,法庭可透過對他施加度身訂造的保釋條件,以充分釋除擔心申請人再次作出被禁止行為的疑慮。

黃又曾指出,控方沒有實質證據指申請人於保釋期間會再次作出被禁止的行為,而且申請人的政治理念、人脈關係或財政資源,本身並不構成罪行,亦與評估是否獲准保釋無關,加上申請人深明一旦違反保釋條件的後果,他並沒有理由繼續作出被禁止的行為。

律政司一方早前則回應指,鑑於申請人坐擁的資源及人脈,法庭亦沒有充分理由相信他於保釋期間不會再作出被禁止的行為,而且申請人提出的保釋條件預防性不足,在施加有關保釋條件時,實行上亦有難度。

法官分析指,對於控方呈堂的資料,法庭不應隨便置之不理,上述資料是否涉及傳聞證供等,並不是法庭現階段需考慮的事宜,法庭現時亦不應對相關資料作出詳細的分析,但並不代表如申請人一方所指,法庭不應給予任何比重。

針對現時申請人面對的控罪,有關控罪是建基於申請人在公開平台發表的言論,但法官認為觀乎案件背景,公開平台並非最重要的部分,而在考慮保釋申請時,需考慮的因素並不僅限於申請人會否再次作出控罪中所指的行為。因此,申請人承諾於保釋期間不會再作公開言論或接受訪問等,只是其中一個考慮因素,因為法庭考慮的範圍並非僅限於《港區國安法》29 (4)條的罪行,而是任何被禁止的行為。

法官雖然同意申請人一方所指,一個人的財政資源、政治理念和人脈,與他是否會干犯任何罪行沒有關係,但相對之下,欠缺上述資源的人,明顯較難作出被禁止的行為。法官強調她並沒有評估申請人是否曾作出控方所指控的行為,但申請人的背景、人脈、社會聯繫和財政狀況,明顯是相關的考慮因素之一。

法官又不同意申請人一方所指,申請人沒有理由再作出被禁止的行為,正如律政司一方所指,要作出被禁止的行為有很多不同方法,若然一個人下定決心,任何可預見的危險,或可能被揭發,都不能阻止他作出上述行為。

無論如何,法庭要作出一個預測性和評估性的決定,經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後,法官認為申請人未能說服法庭,他於保釋期間不會再作出被禁止的行為,因此拒絕其保釋申請。

黎智英早前就被控欺詐罪及勾結外國勢力兩罪而被還押,兩宗案件均押後至4月16日再訊。黎於去年12月23日就上述兩項控罪,向高院《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申請保釋獲批。律政司其後向終院提出上訴得直,黎早前再次向高院申請保釋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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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詠渝